企业标准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
发布日期:2017-08-18共阅22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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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标准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根据《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中国技术监督情报协会危化品储运装备技术与信息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工委)技术服务工作中企业标准审查工作,特制定储工委相关企业标准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储工委受理的技术服务工作中的危化品储运装备相关企业标准审查。 2. 审查方式 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标准审查采用专家组审查方式,由储工委根据受理审查的企业标准具体技术特点专门组织临时专家组负责审查工作。审查专家组以函审和终审会议审查方式完成审查,对经整理后符合要求的企业标准予以备案,并具体出具审查意见。 3. 审查依据 本办法所规定的企业标准审查基础依据为危化品储运装备相关基础核心标准,如GB/T 150、GB 7258、JB/T 4734等,有相关具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作为相关技术支撑或方法支撑的产品、技术或方法标准,受理审查的企业标准应满足其基本技术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内的产品或技术,受理审查的企业标准应能满足其安全基本要求,否则储工委可拒绝受理审查工作。 4. 审查程序 企业标准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4.1 申请 4.1.1 申请企业标准审查的单位应是相关产品或技术的研制或生产单位。申请审查的企业标准对危化品储运装备领域内产品或技术应有现实的企业技术指导意义。否则储工委可不予受理。 4.1.2 申请单位应下载“企业标准审查申请书”(见附件),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交给储工委。 4.2 受理 4.2.1 储工委在收到审查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回复,说明是否可以受理。如可受理申请,申请方应提交相应企业标准文本文件一式二份给储工委,同时提交相应WORD电子文档;如不同意受理,应说明不接受申请的原因。 4.2.2 对可受理审查的企业标准,按储工委内部“技术服务作业指导书”要求予以立项,并具体制定审查方案和确定审查组组成。其中审查方案应形成书面文件,包括审查具体技术依据,审查基本要求,审查具体方式,时限要求,是否需要现场审查等。审查组一般由5~6位成员组成,由储工委内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审查组聘任的专家对该企业标准涉及的技术领域应较为熟悉,并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4.3 函审 4.3.1 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文档形式向审查组成员发送审查方案、企业标准和审查意见表(附件2)。审查组成员一般应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具体审查意见。 4.3.2 项目负责人在收集具体审查意见后,应及时与申请方沟通以实现企业标准的进一步修订。待时机成熟后,具体组织终审审查会议。对需要现场审查的情况,应同申请方协调现场审查事宜。 4.4 终审 4.4.1 审查终审会议到会专家应不少于审查组成员总数的4/5。终审会议一般至少包括以下议程。 ——申请方介绍企业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及申请审查的原因、意义; ——项目管理人员简介审查的进展及存在的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等; ——与会专家阐述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现场企业标准审查及修订; ——形成简要的审查意见。 4.4.2 终审会议中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记录审查会议中专家的意见,会同已反馈的审查意见表将审查意见系统整理,并负责具体落实,实现企业标准的具体修订。 4.5 审查结论 4.5.1 企业标准具体修订意见落实后,项目负责人应具体负责定稿后的企业标准印制工作,印制数量一般为4份,一份留存档案,一份由项目负责人备留,二份连同审查意见发送给申请方。 4.5.2 审查意见一般以储工委函件形式发送,函件的编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完成,经储工委秘书处负责人签发后予以正式发送。 4.5.3 发送和留存备案的企业标准应加盖备案章,并注明有效日期。 4.6 存档及有效期 4.6.1 审查工作全部结束并已发送审查意见及备案的企业标准后,项目负责人 应及时将相关文件进行存档,相关文件至少包括企业标准审查申请表、已完成审查的企业标准、审查意见函及其他必要留存的技术资料等。 4.6.2 企业标准审查有效期一般为3年,3年后如企业欲继续延长有效期,应于有效期满2个月前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工作一般仍按上述审查程序进行,对技术内容不变或变化较少的企业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简化的程序进行复审,仅对其相对于现实基础标准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5. 申请方职责 5.1 申请方提交审查的企业标准应能满足国家“标准化法”的相关要求,同时符合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 5.2 提交的企业标准技术内容应能满足危化品储运装备基础标准或相关标准的基本要求。对受监察的产品或技术内容应能满足相关法规的基本安全要求。 5.3 标准格式上应能满足GB/T 1.1 的基本要求。 5.4 标准审查过程中如需申请方提交相关配套背景资料或支持文件,申请方应积极配合予以实现。审查中如需进行现场审查或调研考察,申请方应给予配合并提供相应的物质支持(包括食、宿、交通等)。 6. 费用 企业标准技术服务费用按储工委制定的技术服务费用标准进行。 7. 附则 7.1 本办法由储工委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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